王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蓝城诉被告王天宇信息网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