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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572号原告蓝城诉被告王天宇信息网络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572号原告蓝城诉被告王天宇信息网络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572号原告蓝城诉被告王天宇信息网络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1 16:56:28 打印 字号: | |

王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蓝城诉被告王天宇信息网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