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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050号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6:55: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1050号 

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31050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帝景湾山庄总包工程欠付款项878191.76元,及其项下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43909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欠付工程款本金439095.8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14日共为83908.22元);2.依法判令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帝景湾山庄消防及通风工程欠付款项2227872.07元,及其项下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2227872.0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14日为335465.65元);3.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4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