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181号
吴文青:
原告莫树明与被告朱红亚、吴文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26181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朱红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上诉材料。具体上诉请求如下:1.朱红亚对这个判决不服,现提出上诉申请。朱红亚确实没收到开庭通知;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字也不是朱红亚签的;这是朱红亚的上诉状,还有朱红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房产的真实签名,朱红亚申请做笔迹鉴定;2、判令本案鉴定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莫树明承担。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