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181号
吴文青:
原告莫树明与被告朱红亚、吴文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26181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红亚、吴文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树明支付拖欠的租金43000元;二、被告朱红亚、吴文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树明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的物业费、物业维修基金、垃圾处理费、电费等共计18980.1元;三、驳回原告莫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5元,由原告莫树明负担88元,由被告朱红亚、吴文青负担1381.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莫树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9.5元,由本院退回1381.5元。被告朱红亚、吴文青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