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为: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武诉被告中交(汕头)东海岸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庆为、陈明锋、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改判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且原告刘汉武提供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4673822.50元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汉武支付货款本金1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且原告刘汉武提供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4673822.50元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一审受理费5669.27元,保全费1976.42元,由原告刘汉武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