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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308号原告王雷锋诉被告党新程、党康、刘发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3-11 16:27:39 打印 字号: | |

党新程、党康、刘发芹

原告王雷锋诉被告党新程、党康、刘发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23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党康、刘发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雷锋赔偿16814.89元,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告党新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党康、刘发芹支付;二、驳回原告王雷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22元,由原告王雷锋负担392.85元,被告党康、刘发芹负担220.37元。原告王雷锋已预交的受理费613.22元,由本院退回220.37元。被告党康、刘发芹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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