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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811号钟绪骄与庄清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11 16:22:51 打印 字号: | |

庄清袁:

钟绪骄与庄清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811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沙石款项人民币1661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7日为8340.99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