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3940号
杨烈伟: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与被告杨烈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94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玉支付报酬20666.7元;二、被告杨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玉支付以20666.7元为基数、从2019年 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周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33元,由原告周玉负担122.46元、被告杨烈伟负担529.87元。被告杨烈伟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29.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