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2540号
珠海市粤臻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王天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粤臻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王天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54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粤臻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王天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二、被告珠海市粤臻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王天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3.33元、保全费3276.67元,均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313.33元、保全费3276.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