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7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文建伟、陈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16:07:19 打印 字号: | |

陈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文建伟、陈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42699.32元;二、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2月25日的利息36233.34元和罚息4961.54元(本金罚息4728.44元+利息罚息233.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2242699.32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利息36233.34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重新定价日为每年的4月12日)加55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文建伟和被告陈容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建伟和被告陈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向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1.31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正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文建伟和被告陈容连带负担。原告已同意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