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7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谭艳兰、羊芃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16:05:2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谭艳兰、羊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谭艳兰、羊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309790.2元;二、被告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4月7日的利息128148.53元和罚息1496.88元(本金罚息371.17元+利息罚息1125.7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6309790.2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利息128148.5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重新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6日)加4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项债务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谭艳兰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上华路2号14栋2单元26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8683号】所得价款在7782835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谭艳兰和被告羊宇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艳兰和被告羊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向被告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76.06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市海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谭艳兰和被告羊宇连带负担。原告已同意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