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1949号
珠海恒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冠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恒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949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4日期间欠付租金68599.24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4日共计4.8个月,租金15.225元/月/平方*984平方米*4.8个月=71910.72元,71910.72元-已支付2024年10月租金3311.48元=68599.2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2月25日后的占用费,按照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6日为15.225元/月/平方,之后每一年在此基础上按照5%递增的标准直至被告完成腾退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6日为77903.28元(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8月7日共计6个月,租金15.225元/月/平方*984平方米*5.2个月=77903.2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的管理费、电梯费,清洁费,公摊电费共计179623.02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8月1日起管理费、电梯费,清洁费直至完成腾退之日止,管理费按照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6日为15.225元/月/平方米,之后每一年在此基础上按照5%递增的标准;清洁费按1.5元/平方/月;电梯费按1200元/月为标准,暂计至2025年8月6日为3291.48元(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共计0.2个月;管理费15.225元/月/平方*984平方米*0.2个月=2996.28元;清洁费1.5元/平方/月*984平方米*0.2个月=295.2元;共计2996.28+295.2=3291.48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的电费7916.66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的水费605元;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租赁保证金83028元、水电保证金5000元;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400元;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