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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701号原告珠海市凤凰盛景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聚湘坊餐饮有限公司、珠海市聚湘坊餐饮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何双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15:59:3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0701号

珠海市聚湘坊餐饮有限公司、珠海市聚湘坊餐饮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何双羽:

  原告珠海市凤凰盛景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聚湘坊餐饮有限公司、珠海市聚湘坊餐饮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何双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701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何双羽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下同)85760元、物业管理费51072元、品牌推广费25536元、电费36184.28元、水费5804元、能源服务费24399.78元,合计228756.06元;2、判令被告何双羽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57864.47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24年6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70914.27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24年7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67368.51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24年8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32608.81元为基数,按每日5‰从2024年9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3日为439101.87元;3、判令被告何双羽支付相当于月租金标准两倍的违约金59850元;4、判令《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及预付月末费用157055元归原告所有;5、判今三被告办理以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66号扬名广场二期六层L6001商铺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地址变更手续;6、判令被告何双羽支付逾期未办理地址变更手续的违约金,按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日租金标准两倍计算,自2024年10月7日起计至办理完毕地址变更手续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3日为618450元;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