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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026号原告杨晓峰与被告万海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15:12:20 打印 字号: | |

万海伦: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峰与被告万海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海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晓峰赔偿2713元;

二、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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