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伦: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峰与被告万海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海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晓峰赔偿2713元;
二、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