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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358号原告珠海市宏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8358号原告珠海市宏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8358号原告珠海市宏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1 11:30:51 打印 字号: | |

广东正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宏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3972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649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