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才、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曙光诉被告王进才、王辉、李德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进才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11275元;二、判令被告王进才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5年11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882.18元,并支付自2025年11月16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违约金;三、判令被告王进才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实现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四、判令被告王辉、李德岳对王进才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