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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142号原告陈曙光诉被告王进才、王辉、李德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8142号原告陈曙光诉被告王进才、王辉、李德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8142号原告陈曙光诉被告王进才、王辉、李德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1 11:27:12 打印 字号: | |

王进才、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曙光诉被告王进才、王辉、李德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进才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11275元;二、判令被告王进才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5111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882.18元,并支付自20251116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违约金;三、判令被告王进才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实现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四、判令被告王辉、李德岳对王进才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52514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