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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众强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北师香港浸会大学,第三人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人在(2022)京0108民初3732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的债务,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为1581403.3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