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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527号原告曾昭平诉被告辜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发布时间:2026-03-11 11:02:58 打印 字号: | |

辜海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昭平被告辜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5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钱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207审判庭由审判员庞彩霞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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