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巧梅诉被告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7000元及利息48493.92元(计算方式:年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1.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计至202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32161.96元;2.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计至202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9734.03元;3.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计至202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6597.93元;4.以上利息合计48493.9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332.78元(计算方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以借款本金24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6332.7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由审判员庞彩霞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