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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232号原告袁国勇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徳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黎燕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3-09 10:54:20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徳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黎燕君

本院受理原告袁国勇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徳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黎燕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德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黎燕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国勇支付工钱60000元。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德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黎燕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袁国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1.25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德利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黎燕君负担的1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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