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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035号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利丰,海口圣伦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035号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利丰,海口圣伦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035号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利丰,海口圣伦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1 09:44:14 打印 字号: | |

吴利丰、海口圣伦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利丰,海口圣伦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145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44.35元(以18145元作为基数,自2025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暂计至2025年10月14日,后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以上1-3项金额合计:23689.3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