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静,蒋赟,吴骜、张越、肖杨鹏、魏鸿飞、第三人珠海市蹦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邱与陈兴静,蒋赟,吴骜、张越、肖杨鹏、魏鸿飞、第三人珠海市蹦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26)粤0402执异12号执行裁定。2,执行追加被告张越和陈兴静(2026)粤0402执异12号执异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54万元范围对第三人珠海市蹦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5000元整和利息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追加被告魏鸿飞和吴骜,陈兴静(2026)粤0402执异12号执异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92万元范围对第三人珠海市蹦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5000元整和利息承担清偿责任。4,执行追加被告肖杨鹏和吴骜,蒋赟(2026)粤0402执异12号执异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74万元范围对第三人珠海市蹦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5000元整和利息承担清偿责任。5.法院判决日为2022年9月7日至2026年1月31日底之间共1242天利息为3371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