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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韵与被告刘乐、任金花,第三人刘巧雨继承纠纷一案 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09:24:02 打印 字号: | |

刘乐、任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韵与被告刘乐、任金花,第三人刘巧雨继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三人刘巧雨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及证据,上诉人刘巧雨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第三人刘巧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刘韵、被告刘乐返还41700元”的判项;2.改判上诉人为被继承人刘中洋垫付的各项必要费用共计140062.05元,从刘中洋的遗产(含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及遗属待遇(含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中优先全额扣除;3.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韵对上诉人刘巧雨的全部诉讼请求;4.请求调解刘韵返还刘巧雨13000元垫付费用,若调解不成,自愿另行起诉;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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