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玲: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252号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刘敏、李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敏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刘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罚息计算标准的第二项,依法改判;2.确认自2025年11月22日起的罚息,按一年期LPR计算,且罚息总额不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或按年利率24%封顶);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4.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罚息利率计算标准(LPR基础上加收50%)及罚息总额上限的认定,依法改判自2025年11月22日起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且综合息费总额以LPR四倍为上限;5.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原审判决认定的截至2025年11月21日罚息24682.5元中过高部分,核减不合理罚息;6.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罚息计收复利的全部主张(含原审已驳回部分,明确裁判规则);7.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