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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俊泓与被告何宁浩抚养费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0 18:00:14 打印 字号: | |

何宁浩:

本院受理原告何俊泓与被告何宁浩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俊泓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何俊泓预缴),由原告何俊泓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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