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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632号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建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632号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建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632号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建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0 17:45:10 打印 字号: | |

尹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建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7737.53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