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林广平、杨媛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3694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林广平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707412.77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林广平借款尚欠本金765600元、利息4770.28元、罚息15643.91元,合计786014.19元,原告理赔本息90%,即707412.77元);2.被告林广平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1240.27元;3.被告林广平立即支付违约金9620.81元(以理赔款707412.77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15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林广平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722273.85元;5.被告杨媛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在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489号2栋4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20)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4323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