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衡:
本院受理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靖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6821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6974.09元(本金16974.09元、利息0.0元、罚息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0.09元,以前述欠款合计16974.0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2年3月1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上述诉请金额合计18114.1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