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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504号原告何爱茹诉被告陈再葵、严洪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3 15:48:52 打印 字号: | |

陈再葵、严洪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爱茹诉被告陈再葵、严洪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再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爱茹支付437058.65元;二、被告陈再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爱茹支付逾期保费5331.15元;三、被告陈再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爱茹支付违约金(以437058.65元为基数,自20241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严洪胜就被告陈再葵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何爱茹对处分被告陈再葵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泰路6811单元7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42257号)房产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何爱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58元,由原告何爱茹负担326.58元,被告陈再葵、被告严洪胜负担7914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何爱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40.58元,由本院退回7914元。被告陈再葵、被告严洪胜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