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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625号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仲、卢开权、钟启祥、王军,第三人李晓青、陈景琴、珠海市润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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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625号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仲、卢开权、钟启祥、王军,第三人李晓青、陈景琴、珠海市润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0 11:36:43 打印 字号: | |

王军、李晓青、陈景琴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仲、卢开权、钟启祥、王军,第三人李晓青、陈景琴、珠海市润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追加四被告为(2023)粤040222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3)粤04022279号案件未履行债务本金金额为548795.46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实际偿还金额应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一在未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润道通公司基于(2022)粤珠横琴执第21号公证书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二在未出资25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润道通公司基于(2022)粤珠横琴执第21号公证书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三在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润道通公司基于(2022)粤珠横琴执第21号公证书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被告四作为润道通公司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对上述被告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4309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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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