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歌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安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130号民事裁定、民事判决。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福建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安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视听作品(详见歌单);二、被告珠海市安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安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