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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19号原告陆璐与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香洲区前山分院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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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0 09:17: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香洲区前山分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璐与珠海市宠欢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香洲区前山分院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退还预付款171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