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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239号原告冯慧敏与被告易先军、广东邵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239号原告冯慧敏与被告易先军、广东邵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239号原告冯慧敏与被告易先军、广东邵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0 09:13:35 打印 字号: | |

易先军、广东邵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慧敏与被告易先军、广东邵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还本金700000元为基数,以2025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为利率计算,自202510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1111日为2416.44元);三、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5191430分在本院1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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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