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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41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开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41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开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41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开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0 09:08:07 打印 字号: | |

广州市开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开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4-20217月的“移动云”产品服务费用4640.99元及违约金(以4640.9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2181日起,暂计至20251125日为21956.52元,请求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3-20216月的短信产品服务费用74912.27元及违约金(以24063.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2151日起,暂计至20251125日为120486.95,以50848.5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2171日起,暂计至20251125日为245293.5元,均请求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5191500分在本院1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