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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9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林永恒、梁秀民、吴建婵、林永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9 16:58:46 打印 字号: | |

吴建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林永恒、梁秀民、吴建婵、林永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9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秀民、林永恒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480204.59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921.02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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