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明强:
原告珠海市盛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明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35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盛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47800元;
二、被告曲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盛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以欠付中介服务费47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盛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47元,由被告曲明强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盛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1.47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曲明强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