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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225号原告珠海市跃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3-06 16:26:2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跃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22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跃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0457.5元;

二、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跃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7月23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以58119.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6日起算;2.以1448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6日起算;3.以78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算);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跃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1.38元,由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跃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71.38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