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嘉荣、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
原告罗嘉明与被告胡嘉荣、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142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嘉明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胡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嘉明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胡嘉荣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嘉荣追偿;
四、被告胡嘉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嘉明支付本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
五、被告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就上述第四项债务,对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胡嘉荣财产后仍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嘉荣追偿;
六、被告陈泽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嘉明支付本金8917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9177.6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
七、驳回原告罗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1.26元,由被告胡嘉荣、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罗嘉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01.26元,由本院全额退回。
被告胡嘉荣、陈泽晖、珠海市香洲华海合家欢超店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