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兆欢、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裴长永与被告梁兆欢、被告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人全额归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欠额8000元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0日15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