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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367号原告李贵森与被告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6-01-29 16:10:1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森与被告珠海市兆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责令被告退还非法收取的所有费用620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