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6702号陈燕霞: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彦与被告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燕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小彦偿还借款本金968136.36元;
二、被告陈燕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小彦支付截止2025年5月9日的剩余利息155869.95元以及自2025年5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68136.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陈燕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小彦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四、驳回原告邓小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14元,由被告陈燕霞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邓小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11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燕霞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