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平:
本院受理原告蔡少钐与被告张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少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张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少钐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蔡少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4.75元,由原告蔡少钐负担90.31元,由被告张艺平负担1394.44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告张艺平负担。原告蔡少钐已同意被告张艺平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蔡少钐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