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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613号原告周洁诉被告周敏英、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09 11:44:51 打印 字号: | |

周敏英:

本院受理原告周洁诉被告周敏英、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洁返还借款本金130538.32元;

二、被告周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洁支付截至2024年6月12日的余欠利息13888.03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30538.32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其余利息;

三、原告周洁对于被告周敏英用于抵押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狮山横街21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1306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四、被告郭建成对被告周敏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6.5元,由被告周敏英、郭建成负担3118.5元,原告周洁负担94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周洁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66.5元,由本院退回3118.5元。被告周敏英、郭建成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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