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炳泉与龙桂祥、赵洪伟、康兆军合同纠纷,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共计人民币6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46319.17元(以人民币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8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646319.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