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电(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明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传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契(珠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传全、广东海明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云电(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中科云电(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50000元;二、请求判令中科云电(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请求判令中科云电(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四、请求判令广东海明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杨传全对中科云电(珠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