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源成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潮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价款47144.8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2105.24元、违约金元,自2024年6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4714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计算方式:47144.80元×利率×518天=2105.2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