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君玥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
本院受理原告柳颖华与被告珠海君玥投资有限公司、陈嘉明、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相关上诉材料。
原告柳颖华对(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2025)粤0402民初19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嘉明对被上诉人珠海君 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嘉明向柳颖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