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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503号原告刘秋成与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7:38: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秋成与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秋成支付2024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租金收益37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刘秋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32元,由原告刘秋成负担140.82元,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2.5元。被告珠海澳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违约金计算表

欠租月份

应付未付租金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202412

2900

20241211

 

 

 

 

 

 

实际付清

之日

20251

2900

2025111

20252

2900

2025211

20253

2900

2025311

20254

2900

2025411

20255

2900

2025511

20256

2900

2025611

20257

2900

2025711

20258

2900

2025811

202510

2900

20251011

202511

2900

20251111

202512

2900

20251211

20261

2900

2026111

备注: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应付未付租金收益为本金,按照每日0.1‰的标准,从每月应付租金收益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