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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原告宋志威与被告谭虹虹、肖碧莹、谢海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撤诉裁定
  发布时间:2026-03-06 17:34:44 打印 字号: | |

谭虹虹、肖碧莹: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威与被告谭虹虹、肖碧莹、谢海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12.28元,由原告宋志威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