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虹虹、肖碧莹: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威与被告谭虹虹、肖碧莹、谢海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12.28元,由原告宋志威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谭虹虹、肖碧莹: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威与被告谭虹虹、肖碧莹、谢海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12.28元,由原告宋志威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333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