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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503号原告叶耀春与被告武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6:59:13 打印 字号: | |

武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春与被告武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耀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4.92元,由原告叶耀春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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