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春与被告武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耀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4.92元,由原告叶耀春负担。
特此公告。